性健康特刊02

同志婚姻合法及伴侶權
2010年10月30日台北市同志大遊行剛盛大結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即在10月31日晚間舉辦座談會,會中達成了將在積極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及伴侶權,以及在未來進一步研擬法案的共識。
自2001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來,全球已有十個國家全國性、五個美國州份與首都及墨西哥首都均先後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依時間順序,這些國家或州、地區分別為:荷蘭(2001)、比利時(2003)、馬薩諸塞州(2004)、加拿大(2005)、西班牙(2005)、南非、康涅狄格州、挪威、愛荷華州、瑞典、佛蒙特州、
新罕布什爾州、華盛頓特區、墨西哥城、葡萄牙、冰島與阿根廷。
在2006年,立法委員蕭美琴力推《同性婚姻法》草案,她表示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的婚姻權都應該獲得法律保障:「希望大家即使不認同,也能持包容的心態,接受別人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且獲得祝福的機會,我想這是基本的權利。」,然而因為遭到其他21位委員的反對,無法順利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委員會繼續審議,退回程序委員會,且在當時也並無形成具體的行動方向。
2008年立委選舉中,台灣綠黨與人民火大聯盟共組「綠黨˙火盟」參選,共同政見中表示「推動反歧視平權立法,消除性別、族群及各類型歧視;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保障多元家庭模式。」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親密想像 多元未來—同居伴侶法修法方向」婦團平台會議。由於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等婦女團體,過去曾經耗費長達十一年的時間遊說立法院,才能勉強通過民法修正「夫妻財產制」此一條文,因此在體認民法法條變動困難之後,認為另立一部「伴侶法」或許將可更快達成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的目標。
目前台灣社會,同志伴侶或是同居男女、朋友等各種多元家庭型態,尚未擁有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包括稅務、繼承、遺產、扶養、醫療、保險。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指出,各種多元家庭往往因為不符合目前民法上的婚姻定義,因此喪失權益。例如同志伴侶其中一方過世時,另一方無法繼承遺產,或是好朋友長期同居,彼此之間的關係已經相當於家人,但卻沒有手術同意權等等。聯盟主張婚姻應該不分性別,不論是同志婚姻或是跨性別婚姻都應該合法,且家庭的組成不一定要以性關係為基
礎,友誼也可以是組成家庭的重要因素。不過簡至潔也表示,同居伴侶的權益訂定方式會較婚姻來得鬆散,因此最好設立另一套身分法來符合目前同居伴侶的需求。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則在座談會中表示,西方國家有相當高比重的男女選擇以同居的方式組織家庭,瑞典、紐西蘭及法國20至24歲女性同居比率分別為77%、67%及63%,加拿大也高達46%。瑞典30至34歲女性同居比率超過3成。
台灣在主計處2003年的國情統計通報顯示,2003年我國20至24歲女性同居比率約2.7%,但7年來我國主計處都未提供更新資料,只有內政部統計處近年來作相關「夫妻生活」統計時,將選項擴大為「含同居」,可見結婚並非組織家庭的唯一方式。
鄭凱榕指出,在現行同居男女比例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也衍生不少問題。例如同居伴侶分手時,財產的分配基本上和非同居關係人並無不同、如果同居伴侶生了小孩,戶口的處理方式是一大問題、國家在稅務上對已婚者和同居者有差別待遇、伴侶事故撫恤金同居者也無權申請等等的問題。鄭凱榕表示,雖然在法律學理上有「事實上夫妻」的學說,但尚未落實在現行民法及判決上。目前同居伴侶之間絕對有必要以法律做出一般性、原則性的通則規範,因為如果以契約或協議只能處理一次性或反覆踐
行性的事項,且家庭生活複雜繁瑣,即使契約再鉅細靡遺也難以處理。
同志伴侶及非婚伴侶目前在台灣、在全世界,法律上仍處於弱勢,需要更多人的關注以及努力,共同為其平等權益奮鬥。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包含婦女團體、同志團體、跨性別團體等等,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台灣TG蝶園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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